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精神,自2014年2月15日起,班轮公司须向交通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精准报备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
东方海外将严格遵守运价精准报备的新规定。自2014年2月11日起,请您在订舱时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 班轮公司可以与货主或者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无船承运人(NVOCC)签订运价协议。(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查询持有经营资格证书的无船承运人)。此外,持有经营资格证书的无船承运人须已按照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向交通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备案运价。
- 所有协议运价必须在班轮公司向交通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备案24小时后方可使用。
- 仅协议运价的签约方或者其附属机构可以显示在提单上。
- 未执行上述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延误或者罚金,将由货主承担。
感谢您长久以来的理解和支持,及对新操作流程的配合。如有进一步的信息,我们将及时告知。
请您与我司当地办事处联系以获取更详细信息。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