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2014-62
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更新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规定,我司在海口,昆明,佛山,湛江,中山和汕头所委托代理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已经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国际运输业务免税备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司通过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在以上六个城市收取的海运费及其附加费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另外加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生效日期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所有收款经金融机构结算并只接受东方海外提单方付款。提单方包括:订舱人,代理人,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不接受私人和第三方付款。敬请留意!
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请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53154/content.html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司客户服务部。更多资讯,请参考http://www.oocl.com
特此通知!
2014年9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