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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海关实施24小时进口舱单申报的进一步要求通知
地方新闻
March 16, 2016
尊敬的客户及代理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国海关总署第172号令[2008], 现据大连海关的最新要求,即日起,所有进口舱单更改申请须在船舶卸载完毕后48小时内完成。

特此提醒,收货人及其代理务必在更改截止时间前将全套更改单据 (包括更改后提单)通过船代交与海关后,方能受理,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因不符以上要求而产生的责任风险,由收货人及其代理承担。

 
祝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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